目前台灣在房地產交易之仲介服務幾乎都是「雙方代理」的模式,這樣的模式到底會有什麼利弊呢?我們先從有關「單獨代理」和「雙方代理」的定義(摘錄自台灣商務印書館於2007年出版的「美國不動產投資與實務指南」)來看:
『 所謂單獨代理
根據單獨代理協定仲介員可以選擇代表買方或賣方
但是不能同時代表雙方換句話說他要不是擔任賣方的仲介員
要不就是代表買方的仲介員
通常負責公告賣屋訊息的是賣方的仲介員
而負責為買方蒐集並交涉合適不動產的是買方仲介員
所謂雙方代理
雙方重代理關係是在不同的情況之下產生的
以下就是幾種產生雙方代理的情況
1.分別代表買方與賣方的不同仲介員是
為同一個不動產仲介公司工作
2.仲介員自己想要購買自己服務的仲介公司所公告求售的不動產
3.賣方賣屋資訊提供給某個仲介公司
並且想要從同一個仲介公司購買另一項不動產也就是換屋
在任何雙重代理關係中賣方與買方都是同一個人
例如一名刊登不動產求售訊息的仲介員為賣方出售不動產
而他同時也替買方向賣方交涉以取得最有力買方的價格
在這種情況下仲介員很難公平地處理交易
因為這種情況就像為利益互相衝突的兩位主人服務一樣
他必須在書面文件中或準備交易合約的時候
表明他的雙重代理身分 』
買方和賣方在不動產買賣洽談過程中,常常是處於「零和」關係,即對買方有利時,對賣方而言就是損失;對賣方有利時,對賣方而言就是損失。以目前台灣「雙方代理」的模式同一仲介或同一店頭與買賣雙方之均有代理關係時,代理人該為哪方爭取最有利的交易條件呢?兩方是很難兼顧的。最後會不會變成哪一方不動產專業知識越多就越有利,甚至導向到不管對哪一方有利或不利,只在乎物件能不能成交而收取服務費。
目前台灣「雙方代理」模式,不動產買賣中買方、賣方及仲介(代理人),買方是處於最弱勢的角色,因為對不動產物件的資訊掌握是相對比起賣方與仲介(代理人)相對不足,買賣的談判上是屈居劣勢,再者,賣方在委託仲介出售時心裡都會有期望的出售價格,仲介通常會順著賣方的出價(不然賣方是不會同意交由仲介銷售),利用廣告行銷方式尋找不特定的買方,通常會找可能出價最高的買方進行雙方的議價搓合。你覺得仲介(代理人)會花多少心思去了解買方的真正需求,為了買方認真地搜尋適合的物件嗎?(據我的了解這樣的仲介是可遇而不可求吧!)基本上都是以店頭能掌握的物件配對處理,對他們而言怎麼將賣方的物件銷售出去才是重點,有交易才有服務費的收入。
再者,買賣方所需要的服務內容是有很大的差異,以下分別說明之。
賣方要出售不動產,仲介(代理人) 服務的重點是在行銷企劃,了解分析物件的特性優劣,提供賣方出售的建議(價格、合約條件…等),運用媒體廣告尋找潛在的買方對象,物件在符合賣方接受的價格、時間和條件下順利出售。
買方搜尋不動產,仲介(代理人) 服務的重點是主動了解、探詢買方購買的潛在動機,若買方的動機侷限於自身的經驗,有可能會產生衝突矛盾,這時仲介(代理人)應主動提醒買方注意並提供專業的建議;充分地溝通了解後,再依買方的明確需求於市場尋找、過濾適合的物件,並於洽談議價過程中協助買方擬定適宜的議價策略,使買方能順利購買到其滿意的不動產。
這就是為什麼現行仲介「雙方代理」模式常令消費者詬病的問題所在,服務對象不明--賣方or買方?服務的專業也不夠深入貼近消費者的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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